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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4-03-28 1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豫组通〔2017〕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要特别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等高知识群体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带头联系1-2名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要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发展计划,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规范发展程序,严格执行“双推双评三全程”制度,完善档案资料,提高发展质量。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生对党的认识,鼓励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经基层党组织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基层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基层党组织要将其入党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申请人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坚定、动机端正、态度积极、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推荐。一般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

(二)群团组织推优。入党申请人是共青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的,还要经过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确定推优人选。

(三)党支部研究确定。党支部要对党员、群团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四)公示。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五)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经党总支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九条 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平时考察和教育培养,及时将考察记录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学习和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定期听取或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新生或新教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的三月底将全年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九月底做一次调整并把调整后的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期间,若遇到特殊情况可做微调,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员、群众评议(“双评”)后,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经所在党总支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学生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

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2.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且成绩合格;

3.近一年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

4.有完整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

5.在接受培养、教育、考察期间,没有受到过学院通报以上批评或处分。

(三)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有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一段时期考察,现实表现优秀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支委会依据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二)进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

(三)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0%的,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未列为发展对象的,根据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教育,继续为其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综合评价“差”票超过50%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公示。党支部将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五)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经党总支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有: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全面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党总支、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成绩合格。集中培训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实施,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预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交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不发展。

第十九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如实报告个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支委会要严格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

第二十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统计并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六)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形成支部决议。支部书记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大会决议。

决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写清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上报审批、备案。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一并报党总支审议和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对发展对象进行总体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合格后的预备党员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学校党委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接受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考察。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告知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转正条件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应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和学校党委批准。

(二)转正程序

1.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后及时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

2.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3.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依据转正申请书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审查其是否符合转正条件。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基本程序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5.公示。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情况要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6.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应及时将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材料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收到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审核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七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训情况记录、公示材料、评议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交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或存入其人事档案,党员离校前,党支部应当核查党员档案归档情况,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干部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

(2022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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